根據《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及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(卷票)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)的規定,現摘錄如下:
一、最新發票使用要求
1、自2017年7月1日期,購買方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必須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(甘肅省理工中等專業學校納稅人識別號:620602438661348)或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(甘肅省理工中等專業學校社會信用代碼:12620000438661348H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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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發票內容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;
3、不能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,不能籠統開具辦公用品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;
4、從2017年7月1日起,開具匯總辦公用品、食品等發票,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《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》,并加蓋發票專用個(eg:在文具店買了幾只中性筆,幾本筆記本。7月1日之前,籠統開具“辦公用品”名稱的發票;7月1日之后,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、型號、數量都打印出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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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開具培訓會議清單,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,并加蓋發票專用章,不再接受系統外開具的清單。
二、哪些發票不能報賬
1、收到一張增值銳普通發票,只有購買方單位名稱,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或者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,不能報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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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收到一張卷式增值稅普通發票。品名:辦公用品,沒有具體明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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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收到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。品名:辦公用品、有清單,但是清單不是從開票系統打印出來的,而是銷售方自行用A4紙制作了一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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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收到一份培訓會議報銷單。有培訓會議清單,但是清單不是從酒店系統打印出來的,而是會議承辦方自行用A4紙制作了一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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